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是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精英人才,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的中坚力量。为做好选拔和管理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下简称省优秀专家)工作,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创新创业,在加快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勇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

第五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是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不再作为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省优秀条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第七条 省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称号。具有特殊才能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选拔省优秀专家,应以中青年为主。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近5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省优秀专家推荐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大作用者。

(二)在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关键性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者。

(五)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艺术及其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六)所领导管理的单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七)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技能人才和优秀人才者。

(八)长期在老、少、边、穷、贫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确定每次选拔人数;每次选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第十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采取单位推荐与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一)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在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或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群众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对其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作出评语。在确定推荐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业绩、成果、贡献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确定推荐的人选,填写《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公示情况说明,报所在市、州、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

(二)各地的推荐人选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查,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的推荐人选由党组(委)审查。各地、各部门审查通过后的人选,报省人事厅;中央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推荐人选,由企业审查后报省人事厅。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省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4年,自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省优秀专家的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省优秀专家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协助管理本辖区内行政关系不在当地的省优秀专家。条块要加强联系,主动协调,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管理省优秀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都要做好省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思想上、政治上的进步,通过举办专家理论培训班等,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艰苦奋斗等教育,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钻研、开拓创新、多作贡献。对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又具备入党条件的专家要及时吸收入党。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省优秀专家所在地区和部门,要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积极督促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和地区应为省优秀专家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对省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党政领导职务等方面的变化,学术技术成果、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对省优秀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每年底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省优秀专家应在管理期限内拟订个人在学习、工作、人才培养、示范带头、发挥作用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由各地、各部门每两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作为考核调整依据。

第十七条 努力改善省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专家本人意见。

第十八条 省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优秀省优秀专家的称号和待遇,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职责和待遇

第二十条 省优秀专家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部)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三)积极参与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论证,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四)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以及院士专家地方行、院(校)地(企)合作等活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结合,为我省发展新跨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证书》。

(二)向社会公布表彰,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三)在管理期限内每月发给省优秀专家津贴。

(四)在当地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期限内每年由各地、各部门组织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五)在管理期限内参加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国、出境休假疗养,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在因公因病用车等方面,所在单位应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改善省优秀专家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10月21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发布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川组发【9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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