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促进四川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当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直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定

第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管理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评定管理对象。

第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评定。每个学科、专业一般评定1至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评定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评定。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以及现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省人事厅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确定每次评定管理总名额。

第七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评定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七)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第八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由市(州)政府,省直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省级学术、技术团体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应填写《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第十条 省人事厅组织专家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评定被推荐人的学术和技术水平。专家委员会由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具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省科协、省社科联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下设若干学科、专业组,省人事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学科、专业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专家委员会评定通过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委、省政府发文公布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单,省政府颁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三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二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在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和拓展学科、专业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七)带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富民强省、全面小康作贡献。

第十三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省委、省政府发给学术技术创新科研工作资金,其中:在第一个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300元;进入第二个及以上管理期的人员每月发400元。省人事厅具体负责经费发放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省人事厅部门预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学术技术创新资金:⑴退休;⑵出管理期;⑶调省内机关团体或省外单位工作;⑷自动离职;⑸去世;⑹其他。

(二)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州)人事局、省直主管部门或中央在川主(代)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在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省人事厅批准,退休后退休费计发比例按100%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第二十条 省人事厅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省情的措施和办法,供省委、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充分发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患重大疾病、延长退休年龄、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省人事厅。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努力改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要为他们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并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省直八部门制定发布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川人发〔20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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