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教职工探亲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4-12-10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我院教职工探亲假的假期及其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其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教职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已婚教职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已婚教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

2、对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即可探望父﹑母的,则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3、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的养父母;或教职工父母死亡后,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现仍与教职工保持联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此类抚养应依据教职工档案中原始记载确定。

4、本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节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5、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双方父母又不在同一地点居住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也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随同方改探望岳父母或公婆后,四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内的学,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教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学院寒﹑暑假期间,其时间以寒﹑暑假的长短为限。

2、寒﹑暑假有条件休假而自己不休的不另行安排时间休假。

3、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当年已休产假者,仍可享受本规定的待遇。但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4、凡属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1983)71号、(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6)侨政会字第006号等文件执行。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

按照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探亲假的审批﹑记载与报销:

1、各单位对教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2、请探亲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办理探亲手续,假满后应及时持探亲证明到组织人事处销假,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教职工休探亲假由各系、所、处(部、室)和直属单位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上述各部门领导休探亲假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4、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申请表由教职工从学院组织人事处网页上下载,并按规定内容填写。

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按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相关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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